租約到期是每一份租約都會遇到的事:要續約嗎?不續的話要怎麼講?房客到期了不搬,房東可以怎麼做?
先說結論:
- 定有期限的租約,期限一到就結束,不需要另外終止。
- 但租期到了房客還在住、房東又沒有馬上表示反對,會被視為不定期限繼續租約——不續租,要明確講出來。
- 房客到期不搬:房東要明確表示不再續租,可以請求相當月租金與違約金;但不能自己換鎖、斷水斷電把人趕出去,要走法律程序。
期限屆滿,租約就結束
民法第 450 條第 1 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所以一般「一年期」的租約,到期那天就結束了。
不續租,要明確講
民法第 451 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這一條是很多房東沒注意到的:到期後房客照住、房東也照收租、什麼都沒說,租約就會被當成「不定期繼續」。之後要結束,就不是到期那麼單純了。
實務上的做法:
- 到期前一段時間,就用書面(訊息也可以,留下紀錄)告訴房客「到期不續租」或「要續租的話條件是什麼」。
- 到期當天房客還沒搬,馬上再表示一次反對繼續出租。
房客到期不搬
民法第 455 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第 3 項: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這些金額,依同點第 4 項可以從押金扣,不足再向房客請求(見租屋押金)。
房東不能做的:自己換鎖、把房客的東西搬出去、斷水斷電。這些都可能涉及刑法,詳細見房東可以換鎖嗎。房客就是不搬,要走法律程序取回房子。
簽約時就能先處理的:公證
應記載事項第 21 點讓雙方可以選擇辦理公證,並約定哪些事項「逕受強制執行」,其中一項就是:
□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
原文的前一句是: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簽約時辦了公證、並勾選同意這一項,公證書上就會載明「承租人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應逕受強制執行。要不要公證、勾哪幾項,簽約時雙方約定;之後實際怎麼聲請,請洽法院公證處或律師。
要續約的話
續約就是雙方約定新的租期與條件,重新簽約或簽一份續約的約定,把新的起訖日寫清楚。押金可以約定沿用。
租金要不要調整,也是在這時候談。應記載事項第 4 點寫的是「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租期中不能漲,新的租期要調整,就寫進新的約定裡。
變成不定期租約之後
如果到期後照住照收租、沒有表示反對,依民法第 451 條就成了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怎麼結束,民法第 450 條第 2 項、第 3 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一般按月付租的套房,房東要終止不定期租約,就要以月底為終止日,並至少一個月前通知。與其事後處理,不如到期前就把續不續講清楚。
系統怎麼處理到期
i宿智慧出租裡,快到期的租約會出現在每天的待處理;房客也可以在自己的頁面先回覆「想續約」或「會搬走」。租約到期不會自動讓門鎖密碼失效——它會先進「待點交」,房客照常進出,雙方點交完成、按下去才收回,正好避開「到期就把人鎖在門外」這件事。點交怎麼做見退租點交怎麼做;出租物件的門鎖怎麼配,見租屋、套房電子鎖怎麼裝。
本文引用的條文於 2026 年 10 月 24 日逐字核對:法律與法規命令依全國法規資料庫,契約應記載事項依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所載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修正版。法規會修正,引用前請再查一次最新條文。本文是法規整理,不是法律意見;個別狀況請洽律師、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或消費者保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