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的房子要不要換鎖、誰可以換,是房東和租客都會遇到的問題:租客擔心前一位房客還留著鑰匙,房東擔心租客搬走後鑰匙收不齊,欠租時更有人想到「把鎖換掉」。
先說結論:法規裡沒有一條直接寫「換鎖」兩個字,答案要從租賃的幾條基本規定來看。
- 租期中,房子的使用權在租客。房東不能用換鎖的方式讓租客進不了門。
- 租客想自己換鎖或加裝電子鎖,先取得房東同意(最好是書面),並約定退租時要復原還是照現況返還。
- 租客欠租,法律給房東的路是催告、終止租約、點交收回,不是換鎖。
- 退租點交完成之後,換鎖或重設密碼就是房東自己的事。
租期中,房東有義務讓房子維持可以住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民法第 423 條也是同樣的意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租客進不了門,房子就不是「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所以租期還沒結束、租約也還沒終止時,房東自己把鎖換掉、不給新鑰匙,跟這一條義務是衝突的。
房東在租期中換鎖,可能碰到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306 條第 1 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租期中未經租客同意進屋、換鎖、把人擋在門外,可能涉及上面這兩條。是否成立,由司法機關依個案認定——但這是房東不該去碰的風險。
房東要進屋修東西,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3 項寫的是:
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也就是說,連修繕都要先通知,換鎖更不是房東可以自己決定就做的事。門鎖真的壞了要換,先跟租客約時間,換完當場把新鑰匙或新密碼交給租客。
租客想自己換鎖或加裝電子鎖
條文沒有明寫「換鎖算不算室內裝修」,但有三條規定都指向同一個做法:先取得房東同意,並講好退租時怎麼處理。
應記載事項第 10 點:
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出租人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其他。
民法第 431 條第 2 項: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民法第 432 條第 1 項: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整理成實際做法:
- 換鎖或加裝電子鎖之前,取得房東的書面同意(訊息截圖也比口頭好)。
- 寫清楚退租時是「回復原狀」還是「現況返還」。
- 拆下來的原鎖保存好,退租要復原時才裝得回去。
- 電子鎖如果要在門上另外開孔,一定要先講,開孔之後回復原狀的成本很高。
二房東要在承租的房子裝電子鎖,也是同一個道理,見二房東改裝前要注意什麼。
門鎖壞了,誰負責修
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1 項: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原則是房東修;租客弄壞的由租客負責;雙方也可以在簽約時用附件三「承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另外約定。沒有約明由租客負責的項目,依第 11 點第 3 項,由房東負責修繕。
租客欠租,房東可以換鎖嗎
不行。欠租時法律給房東的路寫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而且依同條第 2 項,要在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租約終止之後,房子怎麼收回,寫在第 12 條第 1 項: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順序是:催告 → 終止租約 → 點交(或催告後視為完成點交)→ 收回房子。換鎖不在這條路上;租客拒不搬離時,要走法律程序處理。
退租點交完成之後
點交完成,房子回到房東手上,這時候換鎖、換鎖芯或重設密碼都是房東自己的事。對下一位租客來說,這一步也是保障:前一位房客手上的鑰匙、密碼都不能再用。
一張表看完
| 情況 | 可以嗎 | 依據 |
|---|---|---|
| 租期中,房東自己換鎖不給鑰匙 | 不可以 | 租賃條例第 8 條、民法第 423 條;可能涉及刑法第 304 條、第 306 條 |
| 門鎖壞了,房東要換 | 可以,先通知並約時間,換完交新鑰匙 | 應記載事項第 9 點 |
| 租客自己換鎖、加裝電子鎖 | 先取得房東同意,約定退租時怎麼復原 | 應記載事項第 10 點、民法第 431 條、第 432 條 |
| 租客欠租,房東換鎖 | 不可以 | 租賃條例第 10 條、第 12 條(催告、終止、點交) |
| 退租點交完成後換鎖 | 可以 | 租賃條例第 12 條 |
用電子鎖,「換鎖」這件事會變成「換權限」
實體鑰匙的麻煩在於收不齊、可以複製,所以每換一次租客就會想到換鎖芯。電子鎖把這件事變成刪除前一位租客的權限、設定新租客的——門上的鎖不用動,也不用為了換鎖去跟誰約時間。
出租物件該裝哪一種、退租時怎麼交接,見租屋、套房電子鎖怎麼裝。物件多、想把租約和門鎖一起管的,見 i宿智慧出租:租約到期不會自動讓密碼失效,雙方點交完成才收回;帳單過期只提醒,不會動到任何一道門——跟上面整理的法律順序是同一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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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條文於 2026 年 10 月 14 日逐字核對:法律與法規命令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10 月 2 日),契約應記載事項依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所載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修正版。法規會修正,引用前請再查一次最新條文。本文是法規整理,不是法律意見;個別狀況請洽律師、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或消費者保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