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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可以換鎖嗎?租客可以自己換鎖嗎?出租房屋換鎖的法律依據整理

法規裡沒有一條直接寫「換鎖」。租期中房子的使用權在租客,房東不能用換鎖把人擋在門外;租客想換鎖或加裝電子鎖,先取得房東書面同意並約定退租時怎麼復原。本文逐條整理依據。

出租的房子要不要換鎖、誰可以換,是房東和租客都會遇到的問題:租客擔心前一位房客還留著鑰匙,房東擔心租客搬走後鑰匙收不齊,欠租時更有人想到「把鎖換掉」。

先說結論:法規裡沒有一條直接寫「換鎖」兩個字,答案要從租賃的幾條基本規定來看。

  • 租期中,房子的使用權在租客。房東不能用換鎖的方式讓租客進不了門。
  • 租客想自己換鎖或加裝電子鎖,先取得房東同意(最好是書面),並約定退租時要復原還是照現況返還。
  • 租客欠租,法律給房東的路是催告、終止租約、點交收回,不是換鎖。
  • 退租點交完成之後,換鎖或重設密碼就是房東自己的事。

租期中,房東有義務讓房子維持可以住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民法第 423 條也是同樣的意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租客進不了門,房子就不是「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所以租期還沒結束、租約也還沒終止時,房東自己把鎖換掉、不給新鑰匙,跟這一條義務是衝突的。

房東在租期中換鎖,可能碰到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306 條第 1 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租期中未經租客同意進屋、換鎖、把人擋在門外,可能涉及上面這兩條。是否成立,由司法機關依個案認定——但這是房東不該去碰的風險。

房東要進屋修東西,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3 項寫的是:

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也就是說,連修繕都要先通知,換鎖更不是房東可以自己決定就做的事。門鎖真的壞了要換,先跟租客約時間,換完當場把新鑰匙或新密碼交給租客。

租客想自己換鎖或加裝電子鎖

條文沒有明寫「換鎖算不算室內裝修」,但有三條規定都指向同一個做法:先取得房東同意,並講好退租時怎麼處理。

應記載事項第 10 點:

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出租人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其他。

民法第 431 條第 2 項: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民法第 432 條第 1 項: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整理成實際做法:

  1. 換鎖或加裝電子鎖之前,取得房東的書面同意(訊息截圖也比口頭好)。
  2. 寫清楚退租時是「回復原狀」還是「現況返還」。
  3. 拆下來的原鎖保存好,退租要復原時才裝得回去。
  4. 電子鎖如果要在門上另外開孔,一定要先講,開孔之後回復原狀的成本很高。

二房東要在承租的房子裝電子鎖,也是同一個道理,見二房東改裝前要注意什麼。

門鎖壞了,誰負責修

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1 項: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原則是房東修;租客弄壞的由租客負責;雙方也可以在簽約時用附件三「承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另外約定。沒有約明由租客負責的項目,依第 11 點第 3 項,由房東負責修繕。

租客欠租,房東可以換鎖嗎

不行。欠租時法律給房東的路寫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而且依同條第 2 項,要在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租約終止之後,房子怎麼收回,寫在第 12 條第 1 項: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順序是:催告 → 終止租約 → 點交(或催告後視為完成點交)→ 收回房子。換鎖不在這條路上;租客拒不搬離時,要走法律程序處理。

退租點交完成之後

點交完成,房子回到房東手上,這時候換鎖、換鎖芯或重設密碼都是房東自己的事。對下一位租客來說,這一步也是保障:前一位房客手上的鑰匙、密碼都不能再用。

一張表看完

情況 可以嗎 依據
租期中,房東自己換鎖不給鑰匙 不可以 租賃條例第 8 條、民法第 423 條;可能涉及刑法第 304 條、第 306 條
門鎖壞了,房東要換 可以,先通知並約時間,換完交新鑰匙 應記載事項第 9 點
租客自己換鎖、加裝電子鎖 先取得房東同意,約定退租時怎麼復原 應記載事項第 10 點、民法第 431 條、第 432 條
租客欠租,房東換鎖 不可以 租賃條例第 10 條、第 12 條(催告、終止、點交)
退租點交完成後換鎖 可以 租賃條例第 12 條

用電子鎖,「換鎖」這件事會變成「換權限」

實體鑰匙的麻煩在於收不齊、可以複製,所以每換一次租客就會想到換鎖芯。電子鎖把這件事變成刪除前一位租客的權限、設定新租客的——門上的鎖不用動,也不用為了換鎖去跟誰約時間。

出租物件該裝哪一種、退租時怎麼交接,見租屋、套房電子鎖怎麼裝。物件多、想把租約和門鎖一起管的,見 i宿智慧出租:租約到期不會自動讓密碼失效,雙方點交完成才收回;帳單過期只提醒,不會動到任何一道門——跟上面整理的法律順序是同一個方向。

延伸閱讀:出租套房的法規與消防、包租與代管差在哪。


本文引用的條文於 2026 年 10 月 14 日逐字核對:法律與法規命令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10 月 2 日),契約應記載事項依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所載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修正版。法規會修正,引用前請再查一次最新條文。本文是法規整理,不是法律意見;個別狀況請洽律師、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或消費者保護官。

常見問題

租客沒繳房租,房東可以直接換鎖嗎?

不可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的是: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並應於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之後依第 12 條完成點交才收回房子。租期中自行換鎖讓租客進不了門,可能涉及刑法第 304 條、第 306 條。

租客可以自己換鎖或加裝電子鎖嗎?

先取得房東同意。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10 點規定,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出租人同意,返還時要約定回復原狀或現況返還;民法第 431 條第 2 項規定增設的工作物可以取回,但應回復原狀。條文沒有明寫換鎖是否屬於室內裝修,所以最穩的做法是取得書面同意並保留原鎖。

租期中門鎖壞了,由誰負責修?

原則上由房東負責。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1 項: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損壞可歸責於承租人者不在此限。

房東要進屋換鎖或修東西,需要先通知租客嗎?

要。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3 項: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租客搬走之後,房東一定要換鎖嗎?

法規沒有規定一定要換,但點交完成後房子回到房東手上,換鎖、換鎖芯或重設密碼都可以自己決定。用實體鑰匙的話,無法確定鑰匙有沒有被複製;用電子鎖則是刪除前一位租客的密碼與其他開門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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