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調動、家裡有變故,租約還沒到期就想搬走;或是房東臨時要收回房子。能不能提前解約、要賠多少,內政部的契約範本寫得很清楚。
先說結論:
- 能不能「任意」提前解約,看簽約時勾選的是「得」還是「不得」。
- 約定可以的:至少一個月前通知;沒有先通知就走,違約金最多一個月租金,可以從押金扣。
- 另有幾種法定情形,房東或房客可以提前終止,而且對方不能要求賠償。
任意終止:看簽約時怎麼勾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 14 點: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整理成三點:
- 勾「得」:雙方都可以提前終止,但要至少一個月前通知。
- 沒有先通知就終止:違約金最多一個月租金,房客的違約金可以從押金扣。
- 已經預收的租金(例如先繳了半年),提前終止後要退還。
勾「不得」的話,除了下面的法定情形,雙方都不能任意提前終止。
房東可以提前終止、房客不能要求賠償的情形
應記載事項第 17 點列了十種,例如:房東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房客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租金額、經催告仍不支付;房客積欠管理費或其他費用達二個月租金額、經催告仍不支付;房客擅自轉租;房客毀損房屋或設備、經催告不修繕也不賠償;未經同意擅自室內裝修等。
通知期限也寫在同一點: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房客可以提前終止、房東不能要求賠償的情形
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第 1 項: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依同點第 2 項,房客要在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東;第三款的情況危急時可以不先期通知。第 3 項另外規定,房客死亡時,繼承人可以主張終止租約。
這幾種情形,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出租人)、第 11 條(承租人)也有規定。
提前解約時要一起處理的
系統裡的提前退租
i宿智慧出租的租約可以提前辦退租:走退租點交,雙方簽完才收回門鎖密碼與掛在租約上的卡片、指紋,押金結算單一起出。出租物件的門鎖怎麼配,見租屋、套房電子鎖怎麼裝。
本文引用的條文於 2026 年 10 月 24 日逐字核對:法律與法規命令依全國法規資料庫,契約應記載事項依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所載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修正版。法規會修正,引用前請再查一次最新條文。本文是法規整理,不是法律意見;個別狀況請洽律師、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或消費者保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