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子出租給人住,跟自己住不一樣:多了消防、建物使用與契約三塊規定。這一篇把出租套房最常被問到的條文原句整理在一起,方便出租前逐項對。
先說結論:
- 消防:不屬於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要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寢室、廚房是必裝位置。
- 建物:把房子隔成多間套房,會動到隔間、防火區劃與逃生動線,動工前先問當地建管單位要不要申請。
- 契約:押金最多兩個月租金、租期至少三十日、審閱期至少三日,還有十項不得記載事項。
一、消防: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消防法第 6 條第 5 項: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裝在哪裡,寫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 3 條第 1 項: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於下列位置:
一、寢室、旅館客房或其他供就寢用之居室(以下簡稱寢室)。
二、廚房。
三、樓梯:
(一)有寢室之樓層。但該樓層為避難層者,不在此限。
(二)僅避難層有寢室者,通往上層樓梯之最頂層。
四、非屬前三款規定且任一樓層有超過七平方公尺之居室達五間以上者,設於走廊;無走廊者,設於樓梯。
出租套房的每一間都是「供就寢用之居室」,所以每間房裡都要有,有廚房的還要加廚房那一顆;樓梯與走廊要不要裝,照上面第三款、第四款對你的建物(第四款是給「不屬於前三款」的情形用的)。
怎麼裝,是同辦法第 4 條:
一、裝置於天花板或樓板者:
(一)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板或樓板六十公分以內。
(二)裝設於距離牆面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二、裝置於牆面者,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十五公分以上五十公分以下。
三、距離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四、以裝置於居室中心為原則。
種類依第 5 條:寢室、樓梯及走廊用離子式或光電式,廚房用定溫式。維護依第 6 條與第 8 條:用電池的,電壓不足發出提示或聲響時就要換電池;不具自動試驗功能的,在使用期限屆滿前更換。
出租時,這件事還會寫進契約。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附件一「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第 4 項要勾選有沒有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有沒有其他消防設施,備註寫的是: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所以出租前先把每一間的警報器裝好、測過,並在現況確認書上照實勾選。
二、建物:隔間與裝修
把一層樓隔成好幾間套房,動到的不只是牆。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你的房子隔套房要不要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要不要變更使用執照,條文把認定留給主管機關(「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一定規模以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動工前先向當地的建築管理單位確認,不要等隔好了才問。不論要不要申請,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是都要守的:不能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與主要構造。
有增建、加建或違建的部分,出租時要講清楚。現況確認書第 1 項的備註: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出租人應確實加以說明,使承租人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三、契約:一定要寫的、不能寫的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
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所以房東跟租客簽的住宅租約,要符合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幾個最常用到的:
| 項目 | 規定 | 出處 |
|---|---|---|
| 契約審閱期 | 至少三日 | 應記載事項第 1 點 |
| 租賃期間 | 至少三十日以上 | 應記載事項第 3 點 |
| 押金 | 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 | 應記載事項第 5 點、租賃條例第 7 條 |
| 租期中調漲租金 | 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 應記載事項第 4 點 |
| 修繕 | 原則由出租人負責;簽約前要說明修繕範圍並提供聯絡方式 | 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11 點;租賃條例第 8 條 |
| 電費 | 有每度上限,見電費怎麼收才合法 | 應記載事項第 6 點 |
不得記載事項共十項,原文是: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九、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十、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契約寫了不得記載的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4 項,該條款無效;應記載的事項沒寫,依同條第 5 項仍構成契約內容。違反的處罰在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之 1: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租賃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提供之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刊登的坪數、樓層、格局要照實寫。
出租前的檢查清單
- 每一間房與廚房都有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位置符合設置辦法,測過會響。
- 隔間與裝修問過當地建管單位;逃生動線沒有被堵住。
- 增建、違建的部分在現況確認書上照實說明。
- 契約用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版本,押金不超過兩個月租金。
- 簽約前說明哪些由房東修、壞了找誰。
- 廣告內容與實際相符。
門鎖在這裡的位置
門鎖不在上面這些條文裡,但出租套房每換一次房客,鑰匙有沒有收齊、誰還進得來,是實際管理上最常出問題的地方。這部分的做法見租屋、套房電子鎖怎麼裝;換鎖的法律界線見房東可以換鎖嗎。間數多、想把租約與門鎖一起管的,見 i宿智慧出租。
本文引用的條文於 2026 年 10 月 14 日逐字核對:法律與法規命令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10 月 2 日),契約應記載事項依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所載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修正版。法規會修正,引用前請再查一次最新條文。本文是法規整理,不是法律意見;個別狀況請洽律師、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或消費者保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