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房出租最容易吵的就是電費:整層只有一個台電電表,每間房各裝一個分電表,房東該照什麼單價向房客收?
先說結論:電費可以約定由房客負擔,但房東收的錢有上限。
- 按用電度數收: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上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 不按度數收(例如固定金額):每期收的電費總額,不得超過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
- 公共設施電費:沒有向台電申辦分攤併入電費單的,房東不能另外收。
- 資訊要給房客:約定由房客負擔電費的,房東要提供電費資訊。
條文怎麼寫
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 6 點第 3 款(電費),原文是四個勾選項: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出租人不得額外收取。
□非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所收取之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在民國 113 年 7 月 3 日的新聞稿說明了這次修正的用意:「為使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並促進電費資訊透明化,避免房東超收電費」;並提醒房東「不得有超收電費、賺取差價之情形」。
兩種收法各自的上限
| 收法 | 上限 | 白話 |
|---|---|---|
| 按度數收(各房有分電表,照度數算) | 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 這一期台電實際平均每度多少,就是你每度能收的最高價 |
| 不按度數收(每月固定金額、或幾間平分) | 每期收的總額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 | 向全部房客收到的錢,加起來不能比台電帳單多 |
兩種收法的精神一樣:房東向房客收的電費,不能超過實際付給台電的。
「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是電費單上的數字。行政院的新聞稿把它和「當期用電度數」「每期電費總金額」「是否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擔」並列為應該透明的電費資訊。上限看的是「當期」的電費單,所以每一期都要拿當期的數字來對——用同一個固定單價收一整年,就可能在某幾期超過當期的上限。
房客自己有台電電表的情況
行政院新聞稿講的是「房客租屋若無獨立電表時」的計收規定。如果房客那一戶本來就有自己的台電電表、電費單直接寄給房客,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並由房客自己向台電繳費,就沒有房東轉收的問題。
公共設施電費
走廊燈、電梯、抽水馬達這類公共設施的電費,條文寫得很直接:沒有向台電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的,「出租人不得額外收取」。想讓房客分攤公共用電,要先向台電申辦分攤,讓它出現在電費單上。
房東要提供的資訊
應記載事項第 11 點第 4 項:
依第六點規定約定電費由承租人負擔者,出租人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承租人亦得逕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查詢租賃期間之有關電費資訊。
行政院新聞稿也列了房客取得資訊的兩個管道:房東主動提供電費資訊,或房客向台電完成申辦程序後,在「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線上查詢。
實際做法:每一期把台電電費單(或上面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用電度數、總金額)拍給房客,再附上各房分電表的度數與算法。帳算得清楚,爭議就少。
超收會怎樣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契約違反應記載事項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之 1: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收電費的三個步驟
- 簽約時在契約上勾選電費的計收方式,按度收的就寫明「不超過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 每一期抄各房分電表的度數,用那一期電費單上的平均電價(或更低的單價)計算。
- 把電費單資訊與計算結果一起給房客,留下紀錄。
跟門鎖、租約管理的關係
電費、租金、押金都是要定期對帳的事,物件一多就容易漏。i宿智慧出租可以出帳單、記你收到的款項並出收據(錢是房客直接付給你,不經過平台)。出租套房其他要注意的規定見出租套房的法規與消防;門鎖怎麼配見租屋、套房電子鎖怎麼裝。
本文引用的條文於 2026 年 10 月 14 日逐字核對:法律與法規命令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10 月 2 日),契約應記載事項依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所載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修正版。法規會修正,引用前請再查一次最新條文。本文是法規整理,不是法律意見;個別狀況請洽律師、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或消費者保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