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代管」常被連在一起講,但包租和代管是兩種不同的做法:差別在租約是誰跟房客簽的,連帶影響誰負責、誰拿鑰匙。
先說結論:
- 包租:業者向屋主承租房子,再轉租給房客。跟房客簽約的是業者。
- 代管:屋主把管理的工作委託給業者。跟房客簽約的仍然是屋主。
- 兩者都屬於「租賃住宅服務業」,要經許可、設立公司、領登記證才能營業。
法律上的定義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
三、租賃住宅服務業:指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
四、租賃住宅代管業(以下簡稱代管業):指受出租人之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以下簡稱代管業務)之公司。
五、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以下簡稱包租業務)之公司。
六、租賃住宅管理業務:指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
一張表看差別
| 包租 | 代管 | |
|---|---|---|
| 業者與屋主的關係 | 業者向屋主承租(租賃契約),並取得轉租同意 | 屋主委託業者管理(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 |
| 誰跟房客簽租約 | 包租業(轉租) | 屋主 |
| 房客在法律上叫什麼 | 次承租人 | 承租人 |
| 開始營業前要有的文件 | 屋主同意轉租、與屋主簽訂租賃契約書(第 29 條第 1 項) | 與委託人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第 28 條第 1 項) |
| 管理業務 | 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修繕維護、糾紛協調 | 相同,範圍依委託契約 |
要什麼資格
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項: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屆期未辦妥公司登記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完成公司登記後六個月內繳存營業保證金、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並領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整理起來是五件事:許可、公司登記、營業保證金、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加入同業公會,最後領得登記證才能營業。第 25 條第 2 項另規定應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每一營業處所也至少一人。
沒有這個資格卻做這門生意,罰則在第 36 條:
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有限合夥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歇業。
包租業多出來的義務
因為包租業自己是房客的出租方,條例多加了幾項保護房客的規定:
- 簽約時要給房客看的文件(第 29 條第 2 項):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屋主同意轉租的書面文件,並在契約書載明包租業與屋主的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
- 簽約後三十日內通知屋主(第 29 條第 3 項):轉租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次承租人資訊,以書面通知。
- 屋主提前終止租約時(第 30 條第 1 項):應於知悉終止之次日起五日內通知次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協調返還租賃住宅、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事務、退還預收租金及全部或一部押金,並應協助次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
- 申報(第 34 條第 2 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代管業則有一條限制(第 28 條第 2 項):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個人當二房東呢
個人把租來的房子再租給別人,條例稱為「轉租」。第 9 條:
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
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
轉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未經屋主書面同意轉租,依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屋主可以提前終止租約。至於把「承租並轉租、並經營管理業務」當成事業來做,就是第 3 條第 5 款講的包租業務,要有上面說的資格;個別情況算不算經營包租業務,由主管機關認定。二房東改裝房子(包括加裝電子鎖)前要注意的事,見二房東改裝前要注意什麼。
鑰匙與開門權限怎麼管
這一段不是法條,是依上面的權責整理出來的做法。
包租:業者自己是出租方。發鑰匙、收鑰匙、換鎖的決定都在業者身上;但房子是屋主的,換鎖、加裝電子鎖要在跟屋主的契約裡先講好,租約結束還屋時怎麼復原也要寫清楚。
代管:業者是受委託的一方。鑰匙由誰保管、誰可以進屋、修繕時怎麼給師傅進門,範圍都來自委託管理契約。第 32 條規定「屋況與附屬設備點交證明文件」要由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鑰匙與開門權限的交接,寫進點交文件最清楚。
兩種都一樣的:點交。第 3 條第 6 款把「屋況與設備點交」列為管理業務的第一項;第 12 條規定租約消滅時由雙方共同完成點交。入住時交了幾把鑰匙、幾組密碼,退租時就要對回來。
用實體鑰匙時,物件一多,這件事幾乎只能靠人記;用電子鎖,給出去的是可以單獨收回的權限。出租物件怎麼配鎖見租屋、套房電子鎖怎麼裝。
管理多處物件的業者,可以看 i宿智慧出租:據點、房間、租約放在同一個地方,員工可以只給他負責的那幾處;帶看、清潔、維修用通行單給對方一組限時密碼,時間到自動失效;每一次發密碼、收回、開門都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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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條文於 2026 年 10 月 14 日逐字核對:法律與法規命令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10 月 2 日),契約應記載事項依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所載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修正版。法規會修正,引用前請再查一次最新條文。本文是法規整理,不是法律意見;個別狀況請洽律師、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或消費者保護官。